骨灰盒一种具有特别含义的物品
它寄托着家族对逝去亲人的哀思
但竟有不法分子想到偷盗骨灰盒
勒索家族用钱换回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查阅到近年发作的几件事例,违法嫌疑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一年二个月到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事例1:盗走骨灰盅勒索办理公司15万元
2011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何某与同案人樊某(已判定)等人经商议策划后,带着撬棍、电筒等东西,去到增城区正果镇豁达公司办理的万某墓地内,用东西翻动墓地内的十个墓室盖,将其中一个墓室中编号为2263的骨灰盅盗走躲藏,并打电话给豁达公司勒索人民币15万元,后因同案人樊某被捕获而未能勒索成功。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何某被捕获归案。
原审判定以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伙同别人采纳挟制的办法勒索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何某在施行违法过程中,因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违法未遂,依法可对比既遂犯减轻处分;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已的首要违法事实,依法可从轻处分。
判定被告人何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事例2:盗走骨灰勒索家族,方法恶劣被重判
2013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经商策后,去到惠州博罗县罗阳镇汤泉林场赤竹坑二组“围下岭”,将被害人张某勤亲属金锃内的骸骨盗放至邻近高速公路的排水沟里,后以汇款人民币20000元方可偿还骸骨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被害人张某勤索取了人民币5000元。
破案后,缴回赃物已由被害人领回。
2013年11月24日,张某甲、张某乙经商策后,去到惠东县大岭镇殡仪馆福寿园东区墓园,将该园的两座石碑内的骨灰盗放至邻近的草栈中,后以汇款人民币30000元方可偿还骨灰为由,先后两次共向该园索取了人民币30000元。
破案后,缴回赃物人民币23290元已由被害单位领回。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二人的作案方法较为恶劣,违反伦理道德,主张对被告二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法院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4000元。
事例3:为偷盗骨灰罐而成心破坏骨灰
2017年12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粮去至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公墓园内伺机作案,趁四周无人之机,为盗走装有死者黄某、陈某骨灰的骨灰罐,成心将黄某、陈某的骨灰倒落本地上,然后带着骨灰罐逃离现场。
当日11时30分左右,东莞市高埗镇低涌村村委会治保主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杨某粮捕获归案。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杨某粮无视国法,为偷盗骨灰罐而成心破坏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成心破坏骨灰罪,依法应予以惩办。
被告人杨某粮曾因成心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惩罚履行结束后,在五年以内再成心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分。判定被告人杨某粮犯成心破坏骨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杨某粮提起上诉称其倒掉的不是骨灰。辩护人提出,杨某粮误以为案涉两个骨灰罐是文物,拿走是预备上缴公安机关以交换奖赏,片面上没有偷盗骨灰罐和破坏骨灰的违法成心。
法院审理以为,杨某粮也有供述在卷,承认在高埗镇低涌村公墓园内拿了两个装骨灰的罐子,将骨灰倒出来后,带着骨灰罐脱离。其无视国法,为偷盗骨灰罐而成心破坏骨灰,其行为已构成成心破坏骨灰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魏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