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陈昕宇)因离任时没有偿还由公司出钱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顺德一职工被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公司败诉,职工无需返还该电脑,这是为啥?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媒体通报了该案的判定成果和根据。法院以为,公司明知其已付出了备用金和给职工报销了购买电脑的费用的情况下,却没有履行为离任职工处理离任交代手续的责任,因而不能确定该职工存在侵权行为。
2013年6月,小洁(化名)入职顺德一公司,作业期间,小洁以作业需要为由买了一部价值9300元的笔记本电脑,凭发票报了销。此外,小洁还要求支取了备用金1万元用于日常外交应付。2015年8月,因为个人原因,小洁向公司提出离任,并在当年9月正式离任。
但两边一向并未就此“了断”,后小洁以公司未付出足额提成为由提起劳作裁定,被裁定委员会驳回。2017年12月,公司要求小洁把笔记本电脑返还公司,而且要求她把借支收取的备用金也同时偿还。屡次敦促小洁偿还未果后,公司提起了劳作裁定,裁定委员会未予受理,公司遂以小洁损害了公司产业为由把她告上法庭。
对此,小洁辩称,两边的劳作联系已悉数完毕,而且在她离任时签署的《离任程序单》上,现已将作业移送、办公用品移送、笔记本电脑和备用金抵扣、薪酬结算、奖金付出方法等均作了翔实记载,因而不存在争议。
顺德法院审理以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小洁未返还笔记本电脑及备用金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司产业的损害。法官表明,小洁购买笔记本电脑后报销及收取备用金均是在征得公司赞同后进行的,因而小洁并未损害公司产业。此外,在职工离任的时分,两边均有责任在劳作合同联系免除时及时处理离任交代手续。“公司在明知其已付出了备用金和报销了购买电脑的费用给小洁的情况下,仍不在小洁离任时及时交代处理,客观上没有履行为离任职工处理离任交代手续的责任。”因而不能确定小洁存在侵权行为,对公司的诉求不予支撑。
公司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依法保持了一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