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至3月,眼科医师柯某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赴广州中山眼科中心眼底病专科进修学习3个月。进修前,柯某与所供职的某眼科医院签定了一份“进修合同”,约好进修后柯某需为医院效劳5年(到2013年3月已期满)。
2013年8月12日,柯某以“需求调整作业发展方向”等为由,向医院递交了辞去职务报告,同年8月28日,医院给他发了回函,不同意辞去职务,而且自2013年10月起,医院再未给柯某发放薪酬。尔后,柯某屡次要求医院为其处理相关辞去职务手续均遭到回绝。柯某遂将医院告上法庭。对此,医院辩称,2012年1月3日两边签定了一份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劳作合同,合同未到期,柯某的辞去职务不契合法令规定,一起因为柯某的辞去职务还给医院造成了相应的丢失。
2014年10月23日,城关区法院对外发布该案一审判定,法院以为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1月3日签定的劳作合同虽未到期,但原告已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契合免除劳作合同的相关规定,因而,柯某与兰州某眼科医院的劳作关系于2013年9月12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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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原是天峨县人民医院在编医师。2011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8日,胡某被天峨县人民医院遴派到外地进修学习,进修学习前,胡某与天峨县人民医院签定《进修学习合同》。合同约好,胡某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在天峨县人民医院作业满5年以上(含5年),进修学习结束未满5年而调离,原进修学习费和进修期间的薪酬及其他各种费用应如数交还天峨县人民医院。
胡某进修学习回来才一年就恳求到河池市某医院作业,并按约赔付49574元给天峨县人民医院。2013年4月16日,胡某正式到河池市某医院作业,随后向天峨县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判定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合计31669.20元,该委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判定书,驳回胡某的裁定恳求。胡某不服该判定,向天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定天峨县人民医院返还其进修费用等合计31669.20元。
天峨县法院审理后以为,民事主体两边可在不危害国家、团体及别人利益的情况下一起自愿依法进行民事行为和处置民事权利,且该行为得到法令的维护和认可。
本案中,当事两边自愿进行的就免除聘任合同而达到的胡某对医院进行补偿的协议的民事行为,没有危害国家、团体及别人的利益,也是当事人依法处置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两边因而民事行为而发生的产业标的现已搬运交给结束,该民事行为应该得到法令的维护和认可,胡某过后诉请医院返还该产业标的不契合法令规定。综上,法院以为胡某诉请的理由不成立,故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
胡某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的判定,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中院审理后以为,一审法院判定正确,驳回胡某的上诉恳求。(河池日报《医师辞去职务后 诉医院还进修费》作者陈少杰)